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世界环境恶化的各类因素中由人类的生产活动所直接造成的因素里,世界各国应按照其自身的历史发展差异,对环境保护应承担起共同的但是有区别差异的责任。它所呈现出的是由国际环境的原始文件最终发展成一个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的重要过程,而且对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环境保护和世界各地的和谐、以及平衡利益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开始,到之后《京都议定书》的实现,以至2015年《巴黎协定》的最终通过,都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段时间的历史演变发展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赢得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发达国家实现低成本的节能减排,从而促进了更多的国家尽可能多的参与到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来。现如今,这一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表述和适用方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表述上,增加了“不同国情”;在适用上更加突出了“共同责任”,首次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减排体系。而“区别责任”的适用如何强化,尤其是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加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历史发展进程、以及该原则在《巴黎协定》签订之前在减排义务分配、气候资金分配、技术援助这三方面的适用进行一个概述性说明;第二部分主要是就《巴黎协定》作为主要切入点,进一步分析《巴黎协议》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实际操作程序中是如何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的。剖析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合理性,进而指出国际气候合作中必然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约束,从而为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以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为基点,从可持续发展、气候正义、生态文明三个方面进一步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论文联系相关国际法的理论,并依据2015年出台的《巴黎协定》成果,提出强化发达国际需要就减排义务分配、资金援助、以及技术援助施行的强制力在方式上的创新,以及今后进一步发展应如何深化调整。逐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最后,本文直接应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析了该原则的应用对于我国国内立法治理的影响和启示,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应用直接关系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也关系到未来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权益与责任我国应当继续跟进,深入研究;同时,在我国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之后,应当将该原则运用于我国即将进行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阶段和情况,从共同和区别责任两个方面,体现在立法中。既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也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