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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章中规定了渎职罪,将其单列一章凸显了渎职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具有潜在的特性,不易发现且难以查处,且近年来我国渎职犯罪也呈现出高危、高发的特点,为加强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就需要准确认定渎职犯罪并及时加以打击惩处。世界各国对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着诸多的学说观点,但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专门的理论,往往是借鉴刑法一般因果关系的理论来进行认定,而相对于一般犯罪,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要在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中准确甄别出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因此研究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就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张某渎职犯罪案”为法律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总结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从厘清刑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因果关系的分析认定,用我国“必然说”和“偶然说”的观点以及当前较为流行的储槐植学者提出的“双层次因果关系”观点来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在总结研究渎职犯罪的特点,分析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在司法认定中面临的困境后,提出以借鉴储槐植学者的观点思路入手,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思考,提出要首先找出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再从所有事实因果关系中以“职责属性”挑选出具有法律价值属性的因果关系,并以是否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依据进行剔除,最后以“相当性”原则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析,最终确定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并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实务问题也一并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理论在立法层面加以设定的建议,以期从具体的司法适用角度出发来解决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