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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七个问题进行论述,内容提要如下: 本文第一个问题论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本质。如何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性质,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对表见代理的性质,有强调代理行为未获授权,界定其为广义无权代理;有强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同一性,界定其为有权代理;有强调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界定其为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笔者认为代理权的发生须以本人的授权意思为前提,表见代理却是没有本人授权意思的代理,因此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属无权代理,然而法律赋予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类似的法律后果,但不能因此把它等同于有权代理,二者有根本区别。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与狭义无权代理也有区别,因此,表见代理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涉及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问题。在此,笔者只给了一个定义,对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容后详述。 本文第二个问题对表见代理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折。表见代理制度发端于德国民法立法,后被日本、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其中日本 民法立法较为完善,英美法上有不容否认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功能相同。我国《合 同法》对表见代理作了原则规定,《合同法》前是否有表见代理的规定,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笔者试图通过立法比较,认识和发现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的缺陷。其缺陷主要有:体系安排上与代理制度分开,缺乏完整性;对构成要件规定采用“有理由”这一模糊用语,使表见代理过于宽泛等。正因为有缺陷,才须进行立产完善。 本文第三个问题论述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确定一项法律制度的价值,都是立法者对社会各种利益进行价值评断作出的选择。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是以牺牲本人利益为代价,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以 “交易安全之保护”为价值目标,是因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的交易目的,而且还蕴涵了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缺陷,维护交易的公正。 本文第四个问题论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表见代理构成的特殊要件,学者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笔者提出土客观要件统一说,即主观上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第三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情形。客观要件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有授权表征。二是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有一定关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不能割裂。 本文第五个问题论述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将表见代理在实践中发生的清形,进行类型化归纳,可以帮助正确认识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按照传统理论,表见代理可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表见代理。每一类型都有一些现实表现情形,本文中分别加以列举。实务中有些比较模糊的表见,代理情形,在此也加以分析探讨。 本文第六个问题,论述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此学者认识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笔者.从本人、第三人、代理人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表见代理的效力: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是承受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是本人可依过错责任原则向代理人追偿;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 本文第七个问题论述我国表见代理立法完善,笔者提出在体系安排,条文内容以及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的修改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