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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复审制度是反倾销制度最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环。反倾销措施能否起到抵消倾销目的,将取决于复审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操作。依据西方国家惯例和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管机关也有权自行发起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是调查机关对自己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对复审的一些误解。特别是复审的目的、逻辑及实质内容上面,大家的看法不一。有些观点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且这些观点正在对我国的复审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对我国复审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威胁。例如:反倾销复审的目的是确定倾销还是损害?反倾销复审制度与原始调查有什么差异?在反倾销复审中是否及如何考虑损害因素?本文第一章为反倾销复审的概论,初步介绍了反倾销复审的概念、类型和特点,与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概念的区别。本章突出了反倾销复审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当前应在认真研究WTO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收集和研究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修改和完善复审有关细则,完善对各种复审的立案条件、申请人的资格、应提交的材料、调查程序、时间限制等操作内容。本文第二章为反倾销期中复审有关问题分析,比较了欧盟期中复审、美国年度复审、加拿大再调查等制度的差异和内在逻辑,申请和调查的程序和实体内容。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笔者提出了立案标准上有关问题、零幅度公司是否参加复审问题、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关系问题等,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操作建议。本文第三章为反倾销退税的制度分析,比较了欧盟的反倾销退税制度,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税清算和退税制度,及美国加拿大的退税实践。分析了反倾销税收不同的收取机制与确定退税调查制度的关系。从主要国家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倾销税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收取机制。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预收制度(RERTOSPECTIVE SYSTEM),也称追溯收取制度;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实收制度(PROSPECTIVESYSTEM),或称预期收取制度。结合中国的反倾销退税规则和实践,指出了中国反倾销退税制度对欧盟等体系的借鉴和发展本文第四章为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法律分析,新出口商复审是对反倾销原审调查制度的补充,为在原倾销调查程序中没有出口行为的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救济制度,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基于对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新出口商立法和实践的分析,分析了我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及其问题,指出了申请和出口时间、调查期和提交材料等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及其修补方法。本文第五章为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制度分析,对WTO反倾销协议、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日落复审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分析,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相关立法建议。日落复审是反倾销复审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有必要在条例中规定日落复审的到期公告程序、发起程序、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的实施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实践的发展和关于反倾销法律和实施规则的总体发展规划,适时出台有关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指导原则或规定。目前几个主要的反倾销措施使用国家和地区的作法都比较成熟,我们应当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健全法制为原则,大力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法。本文第六章对其他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情势变迁复审和反规避复审。情势变迁复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更名。目前我国更名复审日渐增多。在各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经营不断变化的今天更名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见的复审形式。本章对美国和欧盟的更名实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反倾销更名有关操作的建议和未来立法的基本原则。对反规避复审,笔者结合WTO谈判和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认为从国外立法来看,欧盟的反倾销条例(384/96)当中仅有第13条做出了规定,并无非常具体专门规则。美国也没有为反规避制定专门的立法和详细的规则。对在WTO存在争议的反规避问题制定规则进行细化时,应当持审慎态度,对其中的实体问题可参考国外立法和实践,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宜纳入立法。结论部分对本文各章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和观点作一总结。总之,本文力图对反倾销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论述,由于篇幅和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但求能为中国的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些发展和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文中观点均为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