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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各国和地区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机构对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的金融监管措施,是金融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建立这一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这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篇论文中,笔者综合运用演绎、归纳等逻辑推理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这一问题进行论证。共分四章:第一章:以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时不能对存款人利益给予充分保护的现状考察为切入点,在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固有的弊端进行分析及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我国目前亟需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第二章:对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功能;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四个方面。第三章:提出了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系统构想,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包括:立法体例及立法宗旨;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存款保险范围;投保方式;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的赔付标准;存款保险机构的融资渠道;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保险救助;对存款人的赔付和处置破产银行的方式等十个方面。第四章: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良性运作,不仅需要自身科学、合理的设计,还需要一个良好的配套制度环境,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我国应制定一部完整的、单独的银行破产法,并且应当是以行政程序为主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将要发生变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三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监管职责;规范最后贷款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