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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核心机能就是监督制衡,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承担监督制衡机能的机构与形式不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凭借独立董事制度,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依靠监事会制度,而我国在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创造性地采用了“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二元监督制度,监事会也据此成为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三会”之一。在当代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遭遇了一系列困境,本文的思路是在明晰监事会监督权内涵、特征与价值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主体问题、内容问题以及监督权相关保障制度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监事会监督权概说。本章从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概念入手,明确其内涵,进而总结了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诸项特征,包括法定性、权威性、民主性以及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等。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监事会监督权在平衡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内部监督效率以及保护股东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方面所体现的价值。本文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主体,本文从监事资质与监事会组成结构两方面对监事会监督权主体加以阐释。监事的资质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中应具有相当比例的专业知识人才,并符合相应的经验要求。而监事会的组成结构,即监事的来源结构。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来源应呈现多元化,如此能提供监事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提供对话的平台,化解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第三章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内容,本章从监事会监督权的内涵出发,从财务监督权与业务监督权的角度,分别阐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强化途径。在财务监督权方面,财务知情权是财务监督的基础,提高监事会计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厘清监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会计控制权是保障监事会财务知情权的有效途径。而在业务监督权方面,监事需要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履职行为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此外,赋予监事个人一定程度上的独立监督权也可以有效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效能。第四章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本章从对监事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角度切入,阐述了关于监事激励机制以及监事责任机制的改进建议。创新监事激励机制,建立与监督实效相关联的激励体系,可以提高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而强化监事对公司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以有效杜绝监事对监督权的滥用。通过这一对“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保障,监事手中的监督权才能被合理而充分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