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筑、矿山领域违法发包、转包中,建筑、矿山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审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和行政审判部门,甚至同一家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之内都没有完全统一意见。其主要原因是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4条使用了一个模糊性词汇“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就是用人单位责任?如果不是,又具有什么的内涵与外延,如何对其界定?正确认识建筑、矿山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厘清用工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又可以提升自己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本文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终审的两个案件为例,对建筑、矿山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用工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在这部分介绍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终审的案情相似,裁判结果迥异的两个案件,引出了实务中对建筑、矿山领域里,违法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识不统一这一问题。通过对各地、各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和相关会议纪要予以梳理,得出对该问题的分歧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必要对其予以厘清。第二部分是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反思。该文件的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也确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其回避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规定责任的方式带给实务中的困扰开始显现。笔者结合案例对其反思,提出了应然层面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予以反思,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违法发包方、转包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该部分结合案例,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从属性分析,得出建筑、矿山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同时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探析“用工主体责任”的真实含义,无法得出“用工主体责任”就是用人单位责任,否定了拟制劳动关系。第四部分是用工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在这一部分,笔者提出用工主体主任包含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和劳动报酬。用工主体责任本质是一种替代责任,被替代的责任是实际施工人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主体主任应当包含工伤保险责任和劳动报酬。同时,笔者认为用工主体责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