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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又刚刚颁布实施,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经营者集中案件高通过率的情况出发,就中国现有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体系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总结出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细则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并对其进行尝试性的实证分析和论证。这是一个实用性的研究论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可操作性。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为所发现的问题和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找寻实践中可能性的具体操作根据。第一部分通过厘清反垄断法所审查的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范围,找准经营者集中行为在整个反垄断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国家不同类型的申报标准,确定符合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第三部分讨论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核心问题,即审查标准问题。第四部分从分析竞争行为的起点——相关市场的界定出发,考察相关案例,以便准确地将相关市场规则应用于实例。第五部分通过分析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内涵,论证经营者集中与三者的关系,以便认定并购活动是否应该禁止。第六、七部分从实体审查的反竞争效果和抗辩事由等考量因素判定并购是否应该禁止。商务部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构成垄断时常会遇到很难运用现有法规判断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构成垄断。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实体审查规则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可操作性,故本文以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做出的审查决定仅是对法条的简单复述,缺乏可操作性。首先不是所有的并购行为都会纳入到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审查当中。只有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才会予以审查。第二,科学的申报标准必然会随着本国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三,审查标准的选择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随意借鉴移植。第四,具体案例中一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将相关市场界定到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围之中。第五,审查中计算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会反映市场结构情况,是否禁止并购活动,监管机构还需要在初步认定基础上进行后续分析才能得出结论。第六,在实体性审查环节中也需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两方面的反竞争效果: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最后,建立中国的抗辩事由制度还需要反垄断监管机构做出更严密、更精细的配套法规或指引性文件作为补充。文章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实证研究、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对相关问题阐述自己的理解,提出改进、完善的一些意见,以期对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具体操作方面的研究有所延展。鉴于篇幅和研究能力的限制,难免会存在未兼顾“广度”和“深度”的问题,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得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