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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而来的环境问题成为了现如今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十八大,我党明确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并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之后在新近召开的十九大,又提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及美丽中国的四大举措,这些无一不在提醒我们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而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的连接体,有义务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但现实情况是,我国整体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不高,且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存在误解,只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并没有从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环境信息披露为其带来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企业更多的披露环境信息,政府只能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强制性手段,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因此,本文主要研究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其经济后果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期望通过两者的协同效应增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同时,考察制度压力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以证实政府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引导作用。 本文首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及制度压力等相关文献进行研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其次对环境信息披露、企业价值及制度压力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并介绍了涉及三者关系的相关理论,例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合法性理论等。接下来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之后选取沪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对环境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及制度压力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检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总结以往学者的经验,采用托宾Q为被解释变量企业价值的代理变量;而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的度量则是通过手工搜集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书及可持续发展报告并进行内容分析得到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制度压力则是以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环境法律法规的数量来衡量。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正相关,以及制度压力越大,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程度越大。最后,基于本文研究成果及我国实际情况,尝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