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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纠纷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以及本国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各国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至今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多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问题。这一现象被称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积极冲突,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各国和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实践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已经成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实质问题和核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涉外民事管辖权作出规定,但是,对如何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则未有明文。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成因以及我国立法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入手,进而就如何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积极冲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分五个部分,共三万二千字。第一部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种类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该同一诉讼标的均具有合格管辖权;(3)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均主张受理同一诉讼案件。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产生的原因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国际民商事纠纷与两个以上国家存在联系,以及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不同,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而当事人和法院的主观愿望和意图则是管辖权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第三部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后果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表现在: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受到影响: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受到阻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实现。第四部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笔者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和实践,探讨了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几种主要机制,包括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避免和减少管辖冲突,通过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承认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以消除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文中还评述了国际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机制。第五部分:我国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法律规则及其完善主要介绍了中国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规则,现行协调机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