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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公共产品,其损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环境治理不能撇开政府责任的设定和履行。我国环境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缺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及其履行正在经历重大变化。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提出完善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可以从道德、政治、法律三个层面来理解。本文研究法律层面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法律层面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主要是政府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包括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惩戒、政府对无人治理的区域、历史遗留的污染区域实施治理、政府为区域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环境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济保障。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物品、公共委托、环境权、责任政府。本文也对域外一些国家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进行了考察,如美国、俄罗斯、日本,并得出了对于我国研究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启示。我国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经历了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和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经历了由无到有的趋势,且规定的内容逐渐明确。但目前我国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仍存在着以下五大问题: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模糊、环境治理权责范围混乱、责任监管缺失、环保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备、追究机制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府环境责任有了最新发展,也逐步确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行了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这些最新发展使得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职责也更好的得到落实。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范环境保护责任规范体系,要完善现有责任立法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推进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的监督,包括建立国家环境执法督察体系、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追责、加强政府环境履职信息公开以及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此外,还要从改革政府的环保绩效考核机制和建立科学的环保资金运行机制两方面来优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