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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防治问题一直为我国所重视,从流域机构的设立到河长制的全面推行,都是为了解决河流污染防治的困境,然而不论是河长制还是流域机构,实施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因此本文以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角度切入,对河流污染防治进行研究。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是指为了保护河流水环境,防治河流污染,由统一的机构部门对河流污染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活动,是统一机构的统一执法。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缘起于近年来频发的河流污染事件,以及中央生态体制改革的文件三令五申地提到“统一执法”。为了预防及治理我国河流污染,应该从以部门分别为主体的执法现状中跳出,探寻新的解决办法,构建并完善的河流污染统一执法体系。其中,根据我国具体机构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分别设立河流污染防治机构进行统一执法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全文进行有效论证。首先,从河流污染防治现存的基本问题引入,通过对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逻辑依据和实践基础的深入分析,明确本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对现有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主体的研究,对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主体设置提出构想;最后,对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配套制度进行构建,以对河流污染统一执法进行有效保障。在河流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河流污染行为及污染现象进行规制。但是从实践看河流污染的防治仍旧存在以下问题:执法主体太多、执法权限分散、执法效果不佳、流域机构的执法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等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效率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等导致河流污染防治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水质和水量分属管理容易造成“公地悲剧”、执法权分散配置不能契合河流生态的整体性、各级政府职能定位差异与河流污染防治整体性目标发生错位、地方政府独立的利益追求消解了河流污染防治制度的功能导致执法不严,使得整体性的河流污染现象长期存在。因此,为了防治河流污染,对河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对河流污染防治进行统一执法迫在眉睫。通过对我国现有执法机构的分析,文章对省内外的统一执法机构分别提出构想,省外由流域机构统一执法,省内由常态化的河长办下设河流统一执法机构进行统一执法。明晰统一执法权限的合法性,统一执法机构的权限需要来源于法律授权;分析统一执法机构的合理性,流域机构和河长办的职能设置最适合成为统一执法机构,综合性和统筹性最强,其设置目的也是为了河流污染的整体防治。对统一执法机构的横向纵向关系进行梳理,从横向上明确统一执法机构和现有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关系进行厘清,从纵向上,流域机构从机构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都归属于其现有上级机关——水利部。作为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机构的河长办则直接隶属于各级政府,直接对辖区内河流进行有效执法。最后,在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配套制度构建上,主要从保障机制、评估机制两个方面出发对统一执法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应当从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能力提升以及法治宣传等角度对统一执法进行有效保障。最后,应当构建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从拓展评估手段和统一评估指标的建立入手,对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的效果进行有效评价,以期对河流污染防治统一执法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