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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关系其既非抽象的公诉权与侦查权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体制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它是一个概括侦诉二者职能关系的概念。在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审前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侦诉关系的模式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个审前程序的效率。而审前效率又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因此,在两大法系都将侦诉关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不断对其进行研究。在世界的大环境下,两大法系的侦诉关系模式不断变化。由“侦诉合一”与“侦诉分离”两种全然不同的模式到如今慢慢融合的趋势。都在试图寻找侦诉关系的完美平衡点。以期达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目的的最终目标。而我国,现在正是转型期的重要时期。法治的不断发展使司法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这是针对对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等司法乱象的一剂猛药。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侦查中心主义。从根源上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这种新的设想。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侦诉关系必然须要作出调整,才能适应当下司法改革的步伐。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对我国侦诉关系将带来哪些影响。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我国侦诉关系要如何做出改变以适应这种新要求都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除引言外,本文主题共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侦诉关系概述。通过对侦诉关系概念的阐述以及对相关概念的辨析,明确侦诉关系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侦诉关系的模式。在两大法系的具有司法当中探索我国侦诉关系应当作出哪些改革。第二章是我国侦诉关系考察。通过介绍我国侦诉关系司法现状,总结我国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以审判为中心”下对我国侦诉关系的影响。首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概述。解决的是“以审判中心”究竟是什么。它的内容有哪些。对于我国现行的侦诉关系现状有什么要求,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第四章就是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改良我国侦诉关系。有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提出。对该模式的定义介绍。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