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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消耗了大量资源,也使人类共同依存的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多方面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就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已不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和道德范畴,已纳入法律实施之中。贵州省开阳县地处黔中腹地,蕴藏着多种矿产资源,有丰富的磷矿、煤矿、汞矿及铅、锌、铁、硅石、重晶石、铝矾土等30多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投资矿山开采带来的短期行为开始显现。无节制的设点,随意开山劈石,露采矿闭矿后不予回填而弃之不顾,开采同时引起的山体滑坡、崩塌、水土流失等严重地扰动了地貌,破坏植被和土地,污染和破坏了地下蓄水层。围绕矿山采掘的初级加工业环保投入不足,对大气和水体造成污染。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实践中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约束力不强,企业环保事件时有发生,企业环境责任实现机制存在问题。当前,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环境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但是在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上研究还很缺乏,严重制约了实践中企业环境责任问题的解决。本文从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和企业环境责任在企业运行中的体现入手,分析开阳县企业分布和特点及其对地区环境的影响,指出环境责任实现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政府干预与调节力度不够,提出企业环境责任实现机制必须摆脱政府主导的单一格局,确立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实现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责任培训机制、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调节与干预机制。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机制良性运转是企业环境责任实现机制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