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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竞争法的适用有其特殊性,许多竞争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在国际航运竞争中却得以豁免,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国际航运竞争都制定了特殊的法律规则,作为普通竞争法的例外适用。航运市场具有市场集中、市场壁垒较高、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的特点,因此航运竞争法具有区别于普通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违法确认原则。具体而言,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航运竞争法的理论基础分析。文章开篇并未直接涉及我国目前具体的国际航运竞争法,而是讨论了航运业所具有的特点及普通竞争法具体适用于调整航运市场行为时所特有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违法确认原则,目的是为下文具体分析欧美及我国航运竞争法律制度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并且对航运竞争法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其中重点阐述了航运竞争法的价值目标、立法原则以及违法确认原则,三者对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则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第二部分选取了欧洲和美国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或国家成熟的航运竞争法律体系,分析欧美整个国际航运竞争法制的发展现状并就其具体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意在为进一步分析我国航运竞争管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比对分析。第三部分着重剖析了我国目前国际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详细介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与欧美成熟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最主要的观点,借助于第一部分的基本理论,对国际航运竞争法律体系进行了分析。除了国际航运市场的经济特点,从法律包括社会政治的角度深刻揭示出欧美之所以大量豁免有关国际航运竞争协议,其实是体现了欧美竞争法的本质:不鼓励无序竞争,但也不反对相对垄断,而是反对极端垄断。竞争法的目的使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但这种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全球的消费者,而是法律制定国的消费者,它要保护的是国内消费者,即使在竞争法下,本国生产商的利益也还是要考虑的。文中分析了我国国际航运竞争立法的现状,认为是国家政治利益和国内消费者整体利益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具体法律制度的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