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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它的成立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解决融资问题的渠道。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股票市场,因此,为了更好的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及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防范制度。本文以理论为基础,以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事实为依据,比较分析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制度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防范制度,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本文首先介绍创业板风险法律防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简要的介绍了创业板风险的概念,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特征,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类型以及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最后,针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分析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法律防范的必要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创业板市场,借鉴性较强,因此笔者对比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风险法律防范制度,通过市场流动性风险法律防范和上市公司风险防范两个方面的比较,发现一个成功的创业板市场是如何防范风险,其中的那些风险防范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提出一些借鉴性的建议。通过上文对比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风险防范制度,并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防范制度实际的实施情况,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法律防范制度的不足,主要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及保荐人制度的不足。最后,针对上文中我国创业板市的风险法律防范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及保荐人制度的建议,然后,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及障碍,并提出法律建议。最后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方案,分析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原因,并提出我国创业板市场实行直接退市制度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