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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风险分担制度是票据法中的一个核心制度,是影响票据信用功能实现的基本规则。票据伪造、变造风险是票据风险中最为常见的风险,与找国相比,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存在着其特殊的制度安排。因此有研究的必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票据风险分担制度与票据信用功能之间的关系,认为票据风险分担制度决定了票据制度运行的成本,而当事人使用票据制度成本的高低又决定了票据制度信用功能的实现程度。因此票据风险分担制度应该作为提供对票据当事人提供采取预防行为的激励机制来发挥作用。随后分析了票据流通中当事人存在过失时的风险负担规则,认为票据风险应首先由存在过失的当事人承担。最后分析了票据流通中的当事人都不存在过失情况下的风险分担原则,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由预防该具体风险成本最低的人来承担。
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票据伪造风险分担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美国票据法中票据伪造的理论基础在于:转让人不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利转让给被转让人。在背书伪造当中,伪造人以后的所有后手都不能拥有执行票据的权利,而在出票签章伪造中,美国票据法理论将伪造人的冒名出票签章拟制为伪造人自己的真实签章,从而形成了与票据背书伪造不同的另一套风险负担规则。在这一部分本文详细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这两种情况中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损失安排规则和几个特殊性的制度,并在归纳和总结后与我国的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法票据变造中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分担规则,并与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
第四部分中,笔者借鉴美国法的一些关于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负担的合理性规则对我国的票据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关于通常谨慎义务的借鉴、无过失的付款人是否应对票据风险承担责任、持票人是否应该对原持票人签章的真实性负责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