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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是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地方法规及习俗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旧西藏法律体系中处罚刑事犯罪的重要手段。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在旧西藏的法典中称为“赔命价”和“赔血价”,它是解决人们杀人伤害纠纷案件的一种方法,指当发生杀人伤人案件后,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和金钱的赔偿,侵害人或其家属则在给付相应的财物和金钱后双方就此达成和解的方法。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随着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赔命金”习俗惯制被废止。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西藏民主改革半个世纪以来,“赔命金”习俗惯制至今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并发挥作用,并又有复旧回潮的势头,对社会产生危害。在吐蕃时期制定的《法律二十条》中,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在藏族不同时期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变,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的需求,直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完成后废除。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自产生起就代表着剥削阶级的利益,并与藏族历史上的人等制度相辅相成。人等制度是旧西藏社会统治的基础,也是“赔命金”习俗惯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赔命金”习俗是藏族人等制度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吐蕃王朝时期将人按照不同等级分为6等12级,并按照不同级别的人授予不同的告身,严格规定了各等级人群的权限及职责,当发生伤害事件时按照等级的不同决定赔偿的数额。封建农奴制时期,按照“血统之尊贵、地位之高低、职能之大小”将人分为3等9级,并详细规定“赔命金”的赔偿数额。近年来“赔命金”复旧回潮的现象,一方面,它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经济建设和局势稳定,并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一方面,它又能有效地解决伤害案件及草场纠纷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原因,更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原因。因此,在“赔命金”习俗与国家法的调适问题上,我们既不能搞“一刀切”的办法,不顾民族地区特点,将“赔命金”习俗彻底否定,直接以国家法处理民族地区的有关问题;同时又不能将“赔命金”习俗放之任之,损害群众的利益,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家法制加强民族地区立法普法工作,提高经济文化水平,加快转变游牧经济文化类型,解决“赔命金”习俗惯制对社会的危害。在论述过程中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就问题的提出、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第二部分论述了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产生渊源、内容及特点等基本问题。第三部分结合藏族历史上的人等制度对“赔命金”习俗惯制在藏族不同历史时期有关法律中的内容进行梳理,寻找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及与人等制度的关系。第四部分是解决问题部分,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及归宿,主要论述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近年来的表现变化,寻找其回潮复旧的原因,分析其特点,最后提出了与现行法律的调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