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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著名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由此可见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何其重要。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比条件说、原因说有很多优点,但也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我国在适用时也有一些疑惑。对此,本文先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哲学基础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又详细介绍了其基本理论内涵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接着又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日本和台湾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后又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的确立和适用的情况和问题;最后在前文分析问题、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一般适用框架。
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包涵于民法因果关系范围中的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有着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上的一种学说,毋庸置疑也适用这种关系,其哲学基础在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19世纪起,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就开始发达起来,其中以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为最。其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发展阶段。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在不断完善条件说和原因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在1888年相当因果关系说由冯·克里斯确立后,不断得到发展。后法学界采用要求因果关系判断结果符合社会正当性和合法性原则对其进行了修正。
相当因果关系说产生后,逐渐成为德国通说,并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所接受,这些国家和地区经过移植和消化逐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而日本和台湾虽然在对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解和适用上都存在还未解决的问题,但均无一例外地在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通说适用的基础上,吸收了普通法系的精华,将因果关系认定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层次,更好地适应了审判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尝试解决台湾和日本相当因果关系适用的未决问题,采用“两分法”的思路来认定因果关系,以更好地解决相当因果关系的适用难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相当因果关系说被引入中国并最终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接受为通说的。但由于我国对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误解及未建立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导致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建议在对相当因果关系进行适用时,采用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在此理论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一般性标准的基础,探讨其适用的具体方法,从而维护一般标准适用的妥当性,并进而在个案中达到符合公平正义和其他法律标准的运用。
相当因果关系的适用,除了要探讨我国在适用时待解决的问题以外,还要注意对其范围、适用标准及适用方法作一般标准的探讨。在采用“两分法”的基础上,建议在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借鉴英美法中针对不同案件运用不同理论的经验主义做法;在判断法律上的原因时以可能性理论为主,以大陆法学者提出的法规目的说及英美法中的可预见性理论为补充,弥补传统相当因果关系说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