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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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责任制度,是指律师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所应承担的专家民事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54条是在原《律师法》49条的基础上,删去第二款所形成的。它基本上勾勒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轮廓。本文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新《律师法》54条的不完善之处为线索,对相关不足之处进行了一一分析。首先,笔者通过对违法性要件和过错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违法性要件已被过错要件所吸收,过错要件的客观化趋势日益明显,违法性要件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律师法宜删去违法性的规定,只规定过错要件。二者选择性并列,容易造成误解,认为违法性要件或过错要件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构成律师民事责任。其次,过错是律师民事责任的核心概念,本文着重分析了这一内容。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律师故意不当执业是律师以专家身份在执业过程中侵犯委托人或第三人利益,破坏了受害人对律师的信赖。因此,律师故意不当执业也应归属于律师专家责任。我国律师责任能力较低,为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故意不当执业不宜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律师责任的归则原则只宜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宜采过错推定,即不宜实行举证倒置,而其他责任原则也不予适用。至于律师的过错标准应以专家标准为主,即一般律师的平均水平为判断过错的标准,辅之以英美法系的主观标准,如可预见标准。而资深律师和当事人如无特殊约定或未付更高价款,不负更高注意义务。当然新手不能以无经验为由降低注意标准。在无偿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律师仍需以专家标准要求自己。过错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专业分工的趋势更加明显,在律师行业内部更加细化的情况下,可考虑以律师行业内部的平均水准作为过错的主要判断标准。律师的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主要承担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违反这两项义务即为有过错,过错的具体情形可分为高度注意违反性和忠实义务违反性。再次,律师不仅需对委托人负责,还需对第三人负责,但第三人范围不宜无限扩张,律师的赔偿范围也需从因果关系方面进行控制。否则律师过重责任可能导致律师行业举步维艰。笔者认为,律师对委托人的责任,除极少数情况下只符合一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大多数情况下可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律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理论,承认律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并将其定性为单一侵权责任。最后,在律师责任承担方面,我国律师法问题也比较突出。如责任承担方式规定过于单一,律师民事责任的范围,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太统一。笔者认为,律师民事责任责任方式需以赔偿损失责任为主,其他责任为辅。不宜只规定赔偿损害责任,与司法实践不符。律师民事责任范围宜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责任。另外律师不宜承担内部责任,为体现专家个人执业的特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更妥。当然我国律师行业刚刚发展起来,律师不宜承担过重的责任。需从多个方面对律师责任予以限制和减轻。比如允许律师和当事人约定赔偿限额,在律师法中规定律师的赔偿限额,推广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律师责任保险。律师在法庭上的一时判读错误,除明显不合理之外,不宜作为律师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笔者希望这些建议能体现在我国将来的律师法中。在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54条的基础上规定为:“律师因过错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律师费的10倍。律师应该投保律师责任保险和律师执业互助基金,发生律师赔偿责任后,可由保险公司和律师协会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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