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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甚嚣尘上,大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尤其是2012以来,中日双方互不相让、动作频频,在此问题上甚至有“擦枪走火”可能。然而,从当今国际大环境看,武力对抗、暴力争夺已非领土问题解决的根本之策;中日双方在经济领域中也是唇齿相依,并对整个亚洲乃至世界经济格局均有重大影响,长期的经济封锁甚至老死不相往来只会造成两败俱伤。当前,不少学者通过撰写论文等形式,试图从国际法角度为解决钓鱼岛争端提供法律依据,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但和当前诸多论述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文章不同的是,本文并非从传统的中国钓鱼岛历史主权、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合法性以及地理、地质特点等方面罗列论述,而是选择“关键日期”——这一近年来越来越被国际法学界所认可、国际法院司法实践所运用的领土争端裁判前提性要素——为切入点,从关键日期的概念、价值入手,并结合诸多国际司法案例,阐述关键日期在当前领土争端中、相关法律规则适用方面具有的时间性意义,并指出其是国际法院实质性审查内容之一,一旦关键日期确定,国际法院仅考察这一时间点之前争端领土的法律状态,关键日期之时及其后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改变之前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关键日期理论的论述和数个国际司法案例评析,本文进一步分析和得出了关键日期的具体确定标准——分歧产生、“重大事件”出现,进而运用于中日钓鱼岛争端。随后,通过与数个国际司法案例的分析类比,以及对相关历史事实、条约的辨析等,本文逐一分析了学者提出的5个可能成为这一争端中关键日期的时间点,同时将作者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观点穿插其中,从不同侧面相继驳斥了日方的“无主地先占论”、“条约合法性”观点等等。在此基础上,得出关键日期最有可能为1971年美日签订《冲绳归还协定》之时,理由是,与诸多国际司法案例相似,在这一时间点上,标志着中日双方争端产生的“重大事件”形成。随后,作者根据有效占领规则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得出1971年之前日方不拥有钓鱼岛主权,该岛主权在关键日期之前归于中方,并指出在1971年这一关键日期之时及其后,无论日方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以及故意制造重大争端事件等,不能改变中方对钓鱼岛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