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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世界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技术水平和艺术造诣,见证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的精神意义和研究价值,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人类千年文明和生活的侧面写照,同样有着不可估量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但是受科技水平的局限,水下文化遗产曾经在历史上长时间被忽视。但第三次技术革命以后,随着人类的认知水平不断提升,科学技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水下文化遗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它巨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也凸显出来。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组织甚至个人参与到水下文化遗产的争夺和开发中来,这其中也不免有对水下文化遗产本身造成破坏的,而这破坏往往不可恢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可以说意义重大也十分紧迫。因为水下文化遗产情况复杂特殊,所以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各主权国家和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支持,才能真正的取得成效。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从文化财产到文化遗产的过度,最终第一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及并初步得到保护。随着水下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的亟待解决,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支持,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备和科学的框架。其中体现的就地保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适当保护原则等等都是值得各个国家借鉴的。当然这些公约并不是完美无缺,其中对所有权和管辖权问题的回避就是最突出的一点,也是未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改进的地方,以吸引更多国家的加入。中国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起步较早,主要针对此项保护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对水下文化遗产做出了很清晰的界定,并且,与《公约》不同的是对所有权和管辖权的规定十分明确。这也是制约我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主要因素,如若加入2001年联合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势必会影响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主张。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介绍了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价值和目前面临的威胁,主要包括科技进步和商业利益的追求以及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第二部分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首先介绍了水下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历程,接着分别阐述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重要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就地保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禁止商业开发原则、尊重国际法现状原则。这些原则初步构成了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原则框架。第三部分是主要国际法框架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分析。目前,国际上构成水下文化遗产主要框架的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三部分主要针对这两部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他们在所有权和管辖权方面的缺陷,如能对这方面进行修订将会和我国的法律有良好的融合,有助于我国加入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框架下。第四部分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首先介绍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和立法成果,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物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框架,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范围和所有权管辖权都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最后,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以给予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更完备的保护,并推动我国尽快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