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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有关“过劳死”的报道见诸报端,可见其危害程度不容小觑。但法律中没有涉及到“过劳死”的有关内容,所以没有办法给“过劳死”下定义,也就无从评价这些案例中的死亡劳动者是不是“过劳死”,更没有办法对“过劳死”进行法律上的救济。相比之下,日本的过劳死现象严重,对于过劳死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对较长的历史,其中主要是从工伤保险法和民法上对过劳死进行法律救济,另外在如何预防过劳死方面也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和探索。日本法上对于过劳死的概念定义和对于过劳死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过劳死的法律救济了提供理论基础。按照过劳死的概念定义,可将过劳死分为“工作上的过重负荷导致脑、心脏疾病死亡的”和“工作引起的强烈心理负荷导致精神疾病死亡的”。这两者在《劳动者灾害保险补偿法》上分别对应“脑、心脏疾病的业务上认定”和“精神疾病的业务上认定”。首先需要分别研究这两个部分如何认定为劳动灾害,再在此基础上研究相应的过劳死劳动灾害补偿给付。其次,介绍过劳死在民法上的救济。日本的劳动灾害保险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之间是补充模式(过劳死劳动者既可以申请劳动者灾害保险补偿给付,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但是最终所获得补偿或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之利益损害)。其中涉及到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来请求雇主进行损害赔偿的问题,同时还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损益相抵的保险金扣除问题,日本法中的相关做法对于我国实务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有参考价值。在过劳死的预防方面,日本民间的“过劳死110”、“过劳死家族会”等组织进行的活动在过劳死等的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积极推动了过劳死相关法律的制定。在民间力量推动之下,2014年实施的《过劳死等防止措施促进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防止过劳死等的劳动相关立法,通过对过劳死等的实际现状和相关研究的分析,致力于制定防止过劳死等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法》是规范劳动安全管理的法律,其中有关于预防过劳死的相关立法规定。2005年经过修改,又增加了雇主必须安排长时间劳动的劳动者(经申请)和医师进行面谈的义务。本文通过对日本过劳死的法律救济和预防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总结经验,实现对“过劳死”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救济,但最重要的还是能够预防“过劳死”的出现,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