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员额制改革后,大量优秀检察人员通过公开遴选进入员额,入额的检察官办案自主权扩大,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提升,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决定,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与此同时,检察官责任加重,工作标准提升,办案压力加大,当入额检察官因履职不力或资格丧失等诸多因素,不宜继续留在员额内时,应当主动或被动依照相关程序退出员额。因此,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对于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意义重大。在退出制度建设过程中,确定员额检察官的退出事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居于核心地位。笔者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理论为基础,一方面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检察官退出现职制度的考察分析,找出世界各国检察官退出现职制度上的普遍性规律,并且从中得到启示,在考察我国检察官退出问题时,应该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检察官不当行为的惩戒上,并在下文退出事由的论述中,将论述的重点放在了可能引发惩戒的评价性事由上。另一方面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7个省市员额检察官退出事由实践进行归纳,并将退出事由与现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免职事由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实践中退出事由存在诸如不严谨、不完善、分类混乱、实际效果不理想等问题。针对确定退出事由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检察官退出事由的确定上必须慎之又慎,哪些事由可以导致退出,哪些事由必然导致退出,哪些事由绝对禁止适用,应当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原则,这个标准就是坚持法定、合理、公平公开和严格谦抑的原则,以求最大限度地确保退出制度价值的有效发挥。针对实践中分类标准混乱的实际,在退出事由的分类上,应该将着力点放在任职能力与任职资格的考察评价上,将员额检察官退出事由分为主动退出事由和被动退出事由,将被动退出事由分为客观性事由和评价性事由,将评价性事由作为论述重点,将其分为履职评价性事由、司法责任评价性事由、纪律评价性事由和道德评价性事由四种,并具体展开论述。针对构建科学完善的退出事由体系,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笔者建议继续修订检察官法,将退出事由、退出程序及救济机制等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对退出的事由进行科学归类整合,把现有退出事由按照资格、能力、行为、结果四个方面进行归类,对每一价值位阶的事由采取不同的退出标准,构建差异化、类别化的退出事由体系。并且划定退出事由的禁区,防止退出事由的恣意化,实行半诉讼化的审理方式,以求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证退出制度机制的良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