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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文化从产生以来就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饮酒也就成为人类社交活动的重要内容,饮酒对于调节社交氛围、陶冶情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醉酒人犯罪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类很早就注意到醉酒人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也看到了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或丧失的特殊性。行为人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处罚,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以及醉酒人犯罪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这些问题一直成为刑法中的争议焦点。“责任与行为同在”是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只能对在具有责任能力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负刑事责任。醉酒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刑法原则,这是解决醉酒人犯罪的关键问题。我国的刑法典中仅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加区分地要求对于一切醉酒者对于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考虑醉酒者犯罪的复杂性,存在刑罚扩大化的倾向。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刑法典的简单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正确地解决我国的醉酒人犯罪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醉酒的概念、分类以及醉酒人犯罪与酒后犯罪概念的区别。详细区分了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并对急性酒精中毒的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的表现和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对于人们一直混淆的“醉酒人犯罪”和“酒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区分,进一步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第二部分介绍了醉酒人犯罪的历史沿革和世界各国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处理模式。人类从古代就已经对于醉酒人犯罪进行必要的探索,提出了各种理论学说和立法实践;醉酒人犯罪的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各国基于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醉酒人犯罪规定了各种立法模式。第三部分借鉴了“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理论,分析了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犯罪构成事实说,分析了醉酒人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中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性,并且其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生理性醉酒人应当对其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本文对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则进行分析。“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本文分析了探讨了责任能力存在的时期,并借鉴了整体行为说,分析了对醉酒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则。第五部分本文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各种主观罪过,并对“醉酒人犯罪都是结果犯”的学说提出质疑,对于双方都醉酒并实施相互伤害的情形和醉酒人犯罪中的故意转化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部分对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问题提出了立法解释的建议,来完善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