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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归责原则是构建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的支柱,它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 归责原则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上个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生产力整体水平的迅速提高,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法也已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各个层次渗透。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导致事故损害的增加,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也随之扩展和变化,单一的归责原则已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由此必然导致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衡量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是否完整、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否建立。总的来说,学者们所提出的归责原则体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和三元归责体系。我国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过错责任的理论也相应得到了发展。近代以来的大工业生产,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新类型的损害赔偿案件频繁出现,依照原有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补偿。因此,产生了无过错责任。17世纪的法国法官多马创立了过错推定理论,法国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例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过错推定责任理论,其后一些国家也相继采纳了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它是近代的产物,1917年的《瑞士债法典》将其作为一般原则加以确认。在今天,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能否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及其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在现阶段,确定一个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建立在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组成的三元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这个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具有完整性、合理性,符合当代世界上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潮流,也符合我国当今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侵权行为法发展的现状。确立侵权行为法的三元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在近二十年内发展起来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构建了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对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确立了三元归责原则结构体系。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丰富,使之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概括性、具体化的特点,在适用中更加方便。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加以解决,使之不断完善。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实践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