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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是指无望恢复生机,但由于政府救助或银行放贷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些僵尸企业通常规模较大。本文以破产法为视角,在考察国内外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由引言、主文和结论组成,其中主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系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概述。一是阐述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内涵、本质,论述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二是综合当前国外界定僵尸企业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厘清“什么是僵尸企业”;三是考察和借鉴日本和美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实践,通过比较分析,探究域外法对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处置的经验和教训,以供我国借鉴。第二章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影响公司决策此消彼长的各种力量入手,针对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研究的空白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究:一是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启动问题,即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取舍、重整能力的判断以及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型重整的选择;二是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集中表现在“政企合谋”、“信息不对称”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等,该些问题使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无法定参与重整计划制定的权利、无法及时获取重整信息;三是投资人招募问题,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法律权利及招募主体不明确、招募方式单一以及行业关联性考量。第三章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探究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出路所在。首先,在治理僵尸企业方式选择上,应当优先考虑破产重整,判断僵尸企业是否具有破产重整能力,增加破产重整积极原因的规定,引入出售型破产重整模式和预重整制度,探索多元重整模式;其次,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在债权人利益保障上,赋予债权人法定参与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健全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细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限制性规定,增设债权人异议救济途径;最后,为保障僵尸企业重整后的盈利能力恢复,建议为投资人参与重整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扩大投资人招募主体,完善市场化投资人招募模式,招募具有行业关联性的投资人,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