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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拒绝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因为被告原则上没有选择性,因此,追加共同被告时通常不会引起多大的问题。但是若发生在原告方时,则因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部分当事人拒绝共同起诉,而发生原告当事人不适格,最终导致起诉被驳回。审判实务中,对于原告方存在拒绝共同起诉人的情形,我国法院基于立法规定,以全体共同诉讼人需一体诉讼方能满足当事人适格为由,根据起诉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官依职权,对拒绝共同起诉人采用“一纸通知”的形式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在未有任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强制追加,无异于是突破了“无人能够被他人强迫成为原告”的原则,可谓是对拒绝共同起诉人诉权的侵害。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亦违背了处分主义原则与公平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有必要对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旨在就必要共同诉讼中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为原告的规定,立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分析的视角,对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揭露出强制追加所涉及的问题以及症结所在。在分析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与地区对相关问题的具体处理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笔者的建议。先通过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进行类型化重塑,进一步厘清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适格与否的界限,实现法院依职权强制追加原告的限缩,再对强制追加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为实务中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之概述。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的涵义、现状、困境进行分析,深入探究该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务运作后,进而分析出该制度的现有困境所在。第二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应对拒绝共同起诉人问题的域外考察。本部分系统且详细的阐明了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面对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拒绝共同起诉人时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处理方法,分析归纳为以强制追加方式和限缩方式两种不同的应对措施,为我国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问题之成因。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有规定中存在问题的产生机理,确立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强制追加问题的解决方向。第四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程序之完善。本部分主要从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制度自身出发,继续进行制度的改良。首先,通过必要共同诉讼的二元划分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强制追加范围中剥离出去,进而限缩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的范围;其次,通过对拒绝共同起诉人给予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对强制追加过程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期达到多方程序价值的平衡,最终探索出该制度对被追加原告所造成程序不利益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