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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解的问题。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对该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由一则案例引出不作为犯罪,综合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不作为犯罪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全文基本上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内在逻辑进行论述的。首先介绍了不作为犯罪的历史沿革,然后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出发,逐步探讨了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种类和规范构造,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进而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角度来阐述不作为犯罪的三个义务来源,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分析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最后,在刑法典上对不作为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不足,这也是笔者写这篇论文的根本目的所在。 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不作为犯罪的概述。首先简述了不作为犯罪的历史沿革,然后从行为概念的基本理论谈起,逐层深入到不作为概念、进而推出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外,要想全面理解不作为犯罪的含义,从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及规范构造等外延上来阐述亦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由不作为犯罪概念可知,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是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如何认定构成特定法律义务,依据何在?这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的争议颇多。笔者赞成三来源说即认为不作为犯罪包括三种义务来源: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最为复杂、难以辨清,着重对此进行了论述。此外,针对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排除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二是道德义务。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确定构成不作为犯罪,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