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变迁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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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都是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人们之所以重视制度及制度建设,主要是因为制度具有以下几大功能:第一,制度能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的制度能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制度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容易发生,以此增进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往。第三,制度为个体选择提供激励系统。制度的激励功能,通过提倡什么、鼓励什么或压抑什么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得以监督执行。制度的激励,可以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第四,制度能约束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是限制,指定规则的目的也在于限制。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才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从长期看,制度也处于不断变化和更替的过程之中,而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并且预期的潜在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当然,社会不同的主体获利状况的改变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化。所以,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关系格局变化的过程。 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我国的财政制度规定着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它的内容及导向约束并影响着“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尤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及其资源配置的行为和手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地方政府行为具有附属性和适应性,即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取向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同时随着制度的变化体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特征,包括地方政府会适应性地调整地区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增长的途径以及地方政府自身的职能边界,等等。 出于对潜在生产力提升空间所导致的获利机会的追逐,我国的财政制度也处在不断变迁和发展的进程之中,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财政包干制,再到分税制,地方政府经济职能日益得到充分发挥,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投资冲动和热情充分释放,在实现和推动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准市场主体”的角色地位被不断地加以塑造。因此,财政制度的本质和功能在实际运作中影响了各地方政府各具特色的经济行为。同时,由于不同区域在资源禀赋上的差异,即使面临完全相同的制度约束,其塑造出的政府行为也会有所不同,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 当然,在财政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创新能力影响和推动制度变迁,使制度变迁的路径朝着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偏离甚至违背中央的意图和全国整体的利益。而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将加大中央的改革成本,使我国财政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过程面临一定的阻力。 必须看到,地方政府不仅仅是中央财政制度变迁的被动接受者,它在适应制度从而改变自身经济行为取向的过程中,也通过自己的绩效和弊端引发了中央决策者对制度建设的思考和评价,进而影响着财政制度的稳定性、推动着财政制度的变迁。同时,地方政府的主动探索和创新行为也在不断开拓着更广阔的利益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制度变迁的内容和方向。财政制度如何约束并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什么样的财政制度能够不断规范和优化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并且使其能与财政制度良性互动?这是本文研究的主旨所在。 狭义的财政制度通常指财政预算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则。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范的核心。本文以狭义的财政制度的变迁为主线,以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定为基本前提,从公共选择的视角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深入的考察分析,揭示财政制度变迁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分析地方政府在影响并推动制度创新和变迁进程中的能动作用,探讨财政及其配套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的相关对策,从而改进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这些对策是在整合各方力量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减少财政体制层级、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税制、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举债权等方式不断完善财政制度建设。此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也是必要的,包括行政监督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财政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另外,应制定区域竞争的法律规范,明确鼓励和禁止的政府行为,建立有效的区域协调机制,以促进经济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并为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提供制度和政策空间,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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