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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行政救济手段的一种,它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该制度又存在种种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国内学者在行政调解领域的研究成果不多,为了使这一制度在解决纠纷中发挥更在的作用,本文以此作为研究对象。文章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了概述,概括了其理论,分析了其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希望在这方面作出一点微薄的贡献。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调解制度概述。本部分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了总体剖析。作者首先分析了行政调解制度的特点、类型及作用,然后将其与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比较。行政调解的特点包括:由行政机关主持;具有平等性;事先、事中及事后救济的全面性和灵活性;专业性;权威性。行政调解制度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社会和谐;有利于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有利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行政调解可以分为基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婚姻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比较的相同点在于三者都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程序便捷、处理过程灵活、强调自愿、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而不同点在于调解的主体、效果、性质、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第二部分当代中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多年来行政调解制度处理了大量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原有的行政调解在法律保障、工作范围、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方面的不足,现行的行政调解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凭关系、人情及自己的意志处理纠纷,素质不高,官本位浓厚、依法调解意识不强;实践中自愿、合法原则不被广泛遵守,强制调解、越权调解、压迫调解、违法调解等现象经常出现;调解范围过窄,仅限于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数额争议几个方面;程序缺失导致调解失范,纠纷难以解决,正义实现没有保障;效力不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行政调解的现有立法种类多、层次不齐,内部冲突不可避免,调解主体繁多,从中央到地方的职能部门基本上都涉及调解,法律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第三部分当代中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具体对策。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规范调解行为的办法是选拔人才,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调解的理念;强调调解的启动、调解的过程和调解的内容都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的措施,除了基本的申请、受理、调查、方案协商、进行调解几个方面,还引入了事先告知、程序参与、回避及期限等规定;将部分行政性民事纠纷、所有行政纠纷和信访事件纳入调解来拓宽行政调解的范围;避免法律法规的冲突,清理现有的涉调规范,明确行政调解的职权,统一配置行政调解的职权,修改甚至制定相关法规以健全行政调解的体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赋予行政调解书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本文可能的理论创新主要在于对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分析,深入讨论了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当然,本文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如未能实现理论的提升,未能对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进行实证的考察,这些有待于将来进一步的研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