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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在套期保值、促进资本流通、控制融资成本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模在全球迅速增长,交易品种不断增多,目前已发展成为年名义总金额是全球GDP近10倍的庞大市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时,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由于其高风险、高利润的本质,具有典型的“双刃剑”特征:用好了,它可以扩大资本量,加速资本流动,有效管理风险以及投资盈利;用不好,则可能给企业、金融市场乃至整体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以维护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就成为必须。英美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包括交易制度、监管体制、司法救济等方面。我国目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迅速,但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均处于空白状态,导致交易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并且缺少有效监管和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国际市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惯例和英美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以及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借鉴性地构建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基础性问题入手,分别从金融学的角度论述发展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必要性,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内容,提出以自由为基础、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法律规制价值取向。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制由三大部分组成:交易制度、交易监管和司法救济。在交易制度上,为减缓交易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国际场外交易市场形成了单一协议、净额计算和信用支持三大基本交易规则,并得到英美等主要交易参与国的法律认可。在交易监管上,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形成了美国政府主导型多头监管和英国自律主导型单一监管两类典型监管模式,并且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金融稳定的监管。在司法救济上,根据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的不同类型和侵权损害程度,以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保障,为场外交易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最后,对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发展、交易规则、交易监管、司法救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上文比较研究成果,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提出较为完整的框架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