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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开了信息公开的先河,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与信息公开相关的立法性文件,这部法律赋予了报刊转载公文的权利。随着知情权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二战之后,世界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最为典型的、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美国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这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对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截至2002年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实行民主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更是把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一些部门和地区开展了一些行政信息公开的工作。在农村,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自发地实行村务公开,这对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起到了大的推进作用。特别是2003年SARS以后,我国更加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先后以规章的形式制定了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2003年广州市政府实施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2004年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中,不乏许多好的做法,供我们在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时进行借鉴。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已经有十几个省市先后制定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在地方政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条件渐渐成熟,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渐被提上了中央政府的工作日程。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述,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基础、和意义。这一部分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相关国家的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国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制度。在介绍国外的立法经验时,着重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介绍,包括瑞典、美国、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介绍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列举了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中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重点分析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中选取了上海市和广州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立法中有很多的闪光点,将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国外部分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比较。着重分析了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信息公开范围、程序、监督、救济方面的相同及不同点,以便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通过以上国内和国外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并且指出了现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点。针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点,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