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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全球化,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文娱方面的交流,近年来文娱产业迅速崛起,人们的娱乐生活日益丰富,受人们喜爱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明星。如今各国的明星都不再局限于本国内的发展,纷纷走出国门进行各种形式的演出,比如明星的世界巡回演唱会、巡回演出、明星见面会等等各种形式的表演。这些明星中最具代表性的又都集中在娱乐、体育行业,这些行业一旦具有跨境性质,便会为明星进行跨境避税带来其他行业所不具有的优势。明星收入十分可观,尤其是其跨境表演的收入通常会占据很高的比例,其作为纳税主体所适用的税率一般也都非常高,仅以我国为例,最高一级的税率可达45%,而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适用的往往就是最高一级的税率。高税率对于明星来说是难以忍受的,于是明星便寻找各种各样的跨境避税手段来规避这些高税率带来的高额税负,比如为规避高税率国家的税负而移民避税地、借用国外的空壳公司签订协议使自己成为受雇人员只领取低额的薪水来避税等等,这些跨境避税手段使得相关国家的税收乃至国际税收流失现象更为严重,国际税收竞争的秩序也将会受到重创。为了应对上述问题,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分别从本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协定的不同层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措施,比如一些国家的预提税制度、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等。这些反避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明星跨境避税起到了防范作用,但面对明星日新月异的跨境避税手段,这些规则都显得苍白无力,无法应对。不论是OECD范本第十七条,还是各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只象征性地规定了来源国对明星跨境在该国活动所得享有征税权,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针对明星跨境的反避税措施。而明星跨境往往会利用各国国内法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目前,大多数的国家仍然没有重视明星的跨境避税问题,没有意识到明星跨境避税带来的巨大危害,更不用说会充分运用类似OECD范本第十七条的反避税规则来大力打击明星跨境避税。首先,OECD范本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虽然大多数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明星跨境避税问题都是参照OECD范本第十七条进行规定,但不少国家对第十七条提出了保留,比如美国在范本注释中就明确保留将第1款限制为艺人或运动员赚取指定金额的情况的权利。其次,OECD范本第十七条的内容并不明确,仅仅是象征性地赋予来源地国家征税权,更不用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避税天堂比如维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国家或地区都没有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因此,明星跨境避税的空间仍十分巨大,而规制其避税的相关规则相应显得不足。鉴于明星跨境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来达到其规避税负的目的,且明星跨境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往往会为其规避税负提供许多便利条件,因此构建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极为必要。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明星跨境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从OECD范本第17条对明星跨境这一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分析明星跨境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特点,并从明星跨境避税带来的危害的角度来说明构建跨境明新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分析明星跨境反避税规则的法律现状,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来介绍相关反避税规则的现状,国际法主要以OECD范本第17条为例,国内法则主要是各国国内的预提税制度,并分析了明星跨境避税的新动向给各国国内乃至国际税制带来的新挑战;第三章是构建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的法律路径,分别从反避税规则构建的原则、权限以及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以帕瓦罗蒂避税案和梅西避税案为例,说明构建反避税规则的法律实效;第四章是为构建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提出相应的建议。构建明星跨境表演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须着眼于明星跨境避税的特殊性,对现行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有针对性的构建明星跨境表演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层面建立起明星跨境表演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机制。因此,全面构建高效的明星跨境避税防范的反避税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以此来避免明星跨境给国内税制甚至国际税制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