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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项目,承诺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新型融资方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分支,股权众筹自2011年登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2014年更是呈井喷式增长。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众筹在实际运行中可谓是乱象丛生。股权众筹行业在迅速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迎来了第一例法律纠纷。2015年05月15日,北京市海淀法院正式受理“人人投”平台起诉餐饮企业诺米多的股权众筹纠纷案。2015年9月15日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原告飞度公司(人人投平台)胜诉,被告诺米多公司需将2.52万元的委托融资费用及1.5万元的违约金支付原告,此外飞度公司需把诺米多公司之前的出资款16.72万元如数返还。至此饱受热议4个月之久的“股权众筹第一案”终于有了法律上的结果。本文即以国内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件为例,从股权众筹的由来、分类以及在我国实际运行中的风险入手,通过分析股权众筹在我国的运行现况,提出针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股权众筹纠纷第一案的案情及争议焦点进行的阐述。通过引入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并对案件详情进行了介绍,提炼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众筹协议是否有效;二是人人投平台将信息告诉众多投资者的做法是否恰当。 第二部分介绍与股权众筹平台有关的基本理论。文章先分析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概念、运作模式和众筹平台的收费模式,紧接着阐述了股权众筹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与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关系。 第三部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我国目前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主要是以2014年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10部委联合发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为准则,但由于这些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并且有的没有生效或者规定的过于笼统,故其在实际的监管中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不过,通过对这些规则的梳理,倒是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思路。 第四部分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提出建议。在前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事前、事中、事后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以促进股权众筹平台的健康有效发展。对众筹平台的事前监管主要是对众筹平台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只有对众筹平台的性质明确定位后才可以对其应履行的义务与职责有恰当的设定。众筹平台的事中监管则主要是要求平台对融资者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的进行披露,对融资者进行专业详实的尽职调查,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警示以及禁止众筹平台在自己的平台为自己融资。众筹平台的事后监管主要涉及到退出机制及纠纷调解机制,股权众筹要想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和高效的纠纷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