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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机关开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新的改革。控辩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诸项改革中,控辩关系应如何调整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选择控辩关系这一刑事诉讼领域的经典论题,希望通过注入“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崭新的时代元素,结合最新的若干改革措施,系统梳理出“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关系的具体要求,将控辩关系论述出新意,为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主体的职权配置,完善职能职责,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做好理论铺垫。正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研究审判中心对控辩双方的现实影响,对“审判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应然状态提出总的、概括性的理论构建。提出“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是控辩关系的基本前提,控辩对抗的有效性是控辩关系运行的明确要求,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控辩平衡是控辩关系的终极状态”的核心论点。第二、三、四章则是在第一章的理论构建下,就各个分论点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研判当下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配套制度,进而从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对抗的有效性,协商的合作性三个层面分别对控辩关系进行分论点的探讨,意图达到控辩平衡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第二章通过将“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诉讼地位平等性的要求与以往的控辩平等研究相比较,提出了控辩职权配置平等、审判组织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平等感受三位一体的平等观,丰富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下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性的内涵;第三章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对抗的有效性分析,高质量的庭审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控辩对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抗规则失灵、主体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无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通过分析对抗规则失灵、控辩履职能力不足的成因,提出实现控辩对抗规则有效性之设计构想及增强控辩履职能力的规范化要求。第四章论证了“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控辩协商合作在普通程序中存在,在快速审判程序中表现更加突出,通过价值维度、程序维度、实体维度、实践维度的多角度论证控辩协商合作的正当性,提出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裁判权对控辩合意的认可,从而提出完善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及路径。虽然学界关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合作等关系屡被提及,分散来看已经不是具有原创性的研究主题,但是甚少有学者对控辩关系的具体样态进行全局性的清晰描述。笔者认为牵涉到控辩关系的几个关键词应当放置到同一语境下进行系统性思考,本人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的应然样态进行一个描述,从全局性视角对平等、对抗、合作及平衡四个关键词语进行了立体型合理安置,对控辩关系的论述紧扣了“以审判为中心”的主题,为论述当下控辩关系的时代内涵提供一个可以依靠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