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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个体工商户雇工相关法律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有关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认定及赔偿法律问题,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已成为当下学界关注的热点。从立论法层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与其职工的用工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雇工工伤之认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处理。例如,《劳动法》第73条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第73条第3款“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雇工遭受工伤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具体规定;其二,从传统民法原理来看,工伤事故属于一种民事特殊侵权行为,受侵权法相关规定规定调整,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的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后,确定了其性质为民事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生效前,法律实务界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4年《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该问题,但由于两者依据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同,造成其赔偿标准相差较大,《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高很多。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对到底适用上述何种法律之理解不同,致使案件事实类似,但适应法律却迥然不同,进而造成个体工商户受害雇工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不相同。201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项目的规定更为明确,直接取代了《解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同一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相同标准进行赔偿”的规定,即确定了“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为立法一大亮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此观之,该条并没有对用人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工受伤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仅适用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而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同样无法适用该条规定。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大大提高了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同命同价”,而且将赔偿标准的基数改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统一是一大进步,但是《条例》全国统一标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相关问题笔者将在下文第二章具体分析,并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进行比较。笔者本着以保护个体工商户雇工合法权益为初衷,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的认定所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适用等进行相应的分析,从比较法之视角就国外司法实践之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提出有关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完善和改进之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