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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创设的制度。该制度有效地调和了契约自由的个体价值与交易安全的整体价值之间的冲突,打破了传统合同理论中“无合同即无责任”的僵化模式,有助于陌生的交易者之间形成相互信赖的预期,保障交易的安全。该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中的买主诉权制度,经由耶林、富勒等众多法学家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20世纪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确立和承认。相对于国外而言,信赖利益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有关信赖利益的内涵、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律上尤其是合同法上对信赖利益的规定十分模糊零散,尚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体系化研究,希望能够在理论上有所升华,并对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有关信赖利益的各种学理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信赖利益及其赔偿的内涵;揭示了信赖利益赔偿的法理依据,指出信赖利益赔偿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产生的;除此之外,还对信赖利益赔偿理论在两大法系的历史演进做了考察。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及其成立要件。首先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论证,指出了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阐述了信赖利益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违反诚信义务者存有过错;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诚信义务与受有损失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信赖人须有善意、合理的信赖等。
第三部分,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参照,论述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鉴于信赖利益赔偿有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也有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后甚至终止后的状况,分别就合同未成立情形下的信赖利益赔偿、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信赖利益赔偿、合同生效后的信赖利益赔偿及合同终止后的信赖利益赔偿做了论述。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该部分首先指出了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上的损害,非财产上的损害亦应包括在内;其次探讨了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问题,包括是否应以期待利益为限,是否适用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
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并对相关规定做了简单列举,其次分析了上述规定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