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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对进口采取的限制措施。其是一种在公平贸易环境下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近年来,各WTO成员方对这一措施的采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没有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是刚刚起步。但是,在中国加入WTO的短短两年里,中国产品已成为这种措施的实施对象。尤其是入世时中国所承诺的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和纺织品保障措施的内容,已成为其他成员方遏制中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工业的有力贸易工具。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十分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性。本文从保障措施的历史发展入手,分四章详细讨论了保障措施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中国特殊情况和实践分析了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的保障措施,并对保障措施的发展做出了结论。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中,笔者分析了保障措施的由来。在第一节,对保障措施作了定义和分类,说明了所有保障措施的类型,并特别指出了中国所面临的特殊的保障措施种类;笔者还对保障措施的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国际贸易中公平的贸易做法,适用条件标准高,并且要针对产品在MFN的基础上实施,受影响成员方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等等种种与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所不同的地方;最后从保障措施的历史详细阐述了这一措施的由来和发展,其中涉及对保障措施最初的来源——美国“逃避条款”在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及在其被引入GATT后,在几个谈判回合中的不断发展。此外,还论及了“灰色区”的出现,以及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在第二节,笔者探讨了保障措施存在的理论基础,对五种理论:“帮助重塑企业竞争力”,“有序的收缩”,“衡平救济及财富重新分配”,“安全阀”及“公众选择”分别作了阐述和分析,并对“安全阀”和“公众选择”理论作了支持。第二章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保障措施。笔者从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和分析。第一方面是WTO体制下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构架。笔者评述了作为保障措施实施大纲的GATT 1994第19条、经GATT缔约方长期谈判而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保障措施在《纺织品及服装协议》第6条的规定及专门针对农产品的《农业协定》第5条,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的内容,含义,历史发展做了详细分析。另一方面是对WTO体制下保障措施案例的分析。笔者对迄今为止,WTO上诉机构裁决的所有七个有关保障措施的案件:“阿根<WP=5>廷——鞋类制品案”,“韩国——奶制品案”,“美国——面筋案”,“美国——棉线案”,“美国——羊肉案”,“美国——碳素管案”以及最近的“美国——钢铁案”分别作了深入地研究,分析了“保障措施非同寻常的特性”,“增长的进口”,“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国内工业”,“实施的平行性要求”,“有理及充分的解释”等术语的含义和要求,其中主要指出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定,“增长的进口”不必本身就能导致严重损害才可引发保障措施的实施;“未能预见的发展”仍是采取保障措施时不可缺少的事实情况的要求;《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a)项所列出的因素是成员方当局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是最低限度的评估项目,而且,成员方还必须评估不限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其他相关因素;成员方应评估的调查期内的数据;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对增长的进口之外的因素的“不归因性”的要求以及对成员方在确认其有权实施保障措施时多处的“有理而充分”的解释的要求等等;总之,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分析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及专家组的审查标准,对成员方在保障措施调查及使用上应遵守的相关程序问题做了详细归纳和总结,指出了保障措施是在WTO体制下一种很难得以合法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鉴于美国是保障措施的始作俑者及积极使用者,笔者在第三章对美国对保障措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了:一,对全球性保障措施作出规定的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201-204节。对其程序规则及实体规则,尤其其规定中的与WTO协议不相一致的实施要求做了详细地分析和评论,更指出一些虽然用词相同,但在使用时标准与WTO规定并不一致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USITC”)的实践做法。此外,还特别分析了NAFTA的进口排除问题和USITC及美国总统在保障措施调查和实施上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二,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美国1974贸易法的421节,结合USITC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分析并讨论“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指出USITC基本上结合202节,406节以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调查的规定来衡量“市场扰乱”的存在;其对“重大因素”的考虑比反倾销调查的要求更低。此外,还讨论了“贸易转移”的规定和认定标准,最后指出421调查的期限较201调查更短,对中国展开有效的磋商更不利;三,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主要介绍了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的程序规定,并结合2003年CITA对中国纺织品涉限一案,指出CITA的规定过于简单,对许多重要术语和标准未做界定,而CITA对三类中国纺织产品的首例裁决对此规定的依据和分析也不严密,对主要诉由地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