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但书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技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应用得也很广泛。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占据着13%以上的重要地位。从立法工作的要求来说,学会准确运用但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途径;从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和贯彻实施法律的要求而言,学习、懂得运用但书的规则,也是很有好处和帮助的。本文在对现有理论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但书型法条进行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界定,认为它是法律规范中通常以表转折的“但”、“但是”等文字表达形式出现,用以规定例外、补充性内容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结构形式。用以保证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实施,并能限制某些法律法规禁止的规定,并通过这两种作用以彰显立法者的意图,起到突出强调的作用。 在哈特看来,法律天生具有开放性结构,而如果法律使用的用语的涵盖范围相对于其规范意旨太广的话,如果其将不应涵摄的事项涵盖其中,则必须通过其他要件对该用语给予限制,以使其适用在可以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而但书条款就是其代表。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但书不是仅指“但是”一个词,而是指以“但是”作为转折词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但书中无论是发生在“但是”前面的内容,还是它所带出的后面的内容,都只是一个完整规范中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有合二为一,才构成有前提、有余地的逻辑模式。作为一项在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技术,但书型法条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等多种功用。 参照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但书使用情况,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中的关于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的评价以及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来揭示但书型法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应用及重要地位。并总结目前关于但书型法条应用的一些误区,寄希望于能有助于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及其理解。 本文尝试通过对其本体论概述、分析但书条款背后的法理基础及意义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通过分析实证的方式认真研究总结但书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特点,意在推动我国立法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