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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内容,这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得到了明确体现。因此,从法律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制和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必要。基层农村法制民主化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笔者结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民自治方面的案例实践,在列举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衷心希望能够付诸于实践,给力于我国村民自治的科学发展和法制构建。 第一部分首先对村民自治的历史源流进行了分析,从中进一步明晰了我国村民自治的演进脉路。其次,从法律层面上阐述了村民自治的定义、性质及主体。指出村民自治是通过《宪法》、法律所确认的,村民及其自治组织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式,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的共同治理,同时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村民自治权则是国家赋予村民的一种宪法权利;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集体。第三,分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价值。指出秩序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价值;自由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性价值;功利是村民自治的扩展性价值;正义是村民自治的终极价值。 第二部分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对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进行了考察。总体来说,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得到了建立,但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族委会”村民成员投票时存在交易性、“空巢村”村民民主参与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农村恶势力干预、村委会越权专断、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造成了村民自治应有的效应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需要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三部分分析了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法律原因。其中主要包括村民固有的传统观念、法律意识的不足,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权利救济的法律缺失等,这些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困境。 第四部分,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案例实践,在剖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法律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法律途径,重点包括:一是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二是针对现行的《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地方法规等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方案;三是提出了司法救济的理念和措施,包括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从而凝聚起村民维护自己合法政治权利的正能量,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