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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撑,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担保的设立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置于实现风险之中,反担保的设立即是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提供担保,以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担保在担保的一般特征基础之上,又具有不同于担保的自身法律特征,在双方主体、担保对象等方面与担保存在本质的不同。反担保制度具有安全、公平、秩序、效率、法制五方面的价值,其中安全价值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反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手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已有两百多年的应用历史,在此过程中反担保充分发挥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本质功能。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反担保作出明文规定的国家不多,只有我国、瑞士、埃塞俄比亚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上对反担保作出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均对反担保作出了有关规定,三大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也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对反担保这一制度进行了建议性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创新性建议。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担保能否都适用担保的五种基本形式,学者意见不一。在相关学者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反担保具体应用实践,本文认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可以适用于反担保,留置和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并且反担保的具体方式取决于本担保的方式。虽然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但反担保合同却独立于本担保合同,其效力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于本担保合同没有必然联系。结合反担保在主体及担保对象上的法律特征,本文详细阐述了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以及反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错综复杂的交易实践,反担保单方性、无偿性的固有缺陷,现行立法的设计不足及操作性的欠缺,适用中复杂纠纷多发、责任财产减少等负面后果,以及对反担保人追偿权的救济不足,阻碍了反担保制度应然价值的发挥,致使其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差距过大。为完善我国反担保制度,减少反担保在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障碍,本文提出:从补充基本法律相关规定与充分发挥司法解释指导作用入手完善立法,以为交易活动提供确定性指引,平衡反担保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发挥司法审判活动的引导与补充作用入手,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民事责任泛化,增强法律适用稳定性;从担保制度及信用制度两大制度入手,健全反担保相关制度建设,以为反担保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与信用基础。反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完善反担保制度的具体建议是本文的主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