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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对山东省“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一案”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引用了宪法条文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该案因此被媒体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司法化也随之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根据目前学界比较普遍的认识,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在此基础上,笔者首先评析了“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指出了该案件的性质,分析了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目前的宪法框架内,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但是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却有着相当的体制空间。尤其在现阶段,法制还不很健全,许多宪法权利没有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律予以落实,如果不适用宪法,这部分没有被具体化的权利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因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研究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就颇具现实意义。另外,笔者又探讨了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机构具有专门化和司法化的趋势,中国作为世界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关键是如何吸收并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最终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最后,我国目前能否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客观地说,我国现阶段既有实行宪法司法化的迫切需要,也有必须面对的现实障碍,通过对二者的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域外法治的影响,我们有理由对我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持乐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