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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概念、法律监督模式以及法律监督效力体系的界定与构建是解决法律监督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律监督程序是法律监督模式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科学的法律监督程序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界定法律监督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权力结构决定了必须要有法律监督的存在,决定了法律监督是“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下的国家特定机关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授权力进行专门监督的一种特殊权力。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公诉权、自侦权均不属于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法律监督实践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法律监督程序必然具有多元化和体系化的特征。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法律监督机关所针对的对象、所面临的问题的不同内在地要求立法者要以不同的程序来予以回应。本文力图在厘清法律监督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多角度的逻辑与理论分析,构建出我国法律监督程序的体系化图景。笔者认为,理想的法律监督程序体系应当是以专门机构的合法性监督为前提,以事前监督或者事后监督为基准,以诉讼构造监督为必要,立足于被动监督,着重进行重点监督,根据实践需要理性选择主动监督与全面监督,并以产生程序性法律后果为关键的多元、系统的法律监督程序体系。由于兼顾监督违背了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客观趋势,合理性监督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同步监督极易滑向合理性监督的漩涡,行政构造监督显然不利于违法事实的查证和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体性法律后果又意味着对异质权力自由裁量空间的否定,因而都是值得商榷的,都不能成为法律监督程序体系化构建的理性选择。笔者深信,只有从不同的逻辑和理论视角出发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法律监督形式分别予以理性的分析、检讨和界定,法律监督程序体系的主体框架才可以得以准确凸显,法律监督的运行程序才可能得以有效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