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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问题可以说是源生于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在诸多现实案例的经验和教训总结中日渐确立起来的新生研究课题。针对当下民事恶意诉讼愈见频发、而立法缺位严重的状况,本文认为对其进行程序规制的研究正当其时。本文开篇即对“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规制”这一论题进行了严谨的价值分析。文章以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为切入点,在确定了其内涵及外延、表现形式的前提下,分析得出了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典型特征。根据民事恶意诉讼本质与本土特征等上述结论,本文进而对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论证。在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的可行性探讨中,本文认为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相当于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发展演变所围绕的“精神中轴”。只有与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相适应、相契合的方案或设计才有可能最终得到实践的认可,从而实现最初的设计目标。因此,本文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并得出了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的五大理论依据。亦即,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能够以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诉权理论、当事人诉讼行为理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以及程序自由主义相对化及经验法则的运用等五大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作为其合理内核。程序规制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可行性。进而,以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作为提出具体可行性建议的前提条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当前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其缺陷做出的总结。总体而言,在理论通说都将“恶意诉讼”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实体法立法对此仍未确认,民事实体法领域出现严重缺位;而刑事实体法中对此现象的理论分析尚未形成通说;程序法中对恶意诉讼问题更少见系统研究。因此,上述立法条件下显然不足以应对实践中的民事恶意诉讼问题。又综合上述情况可知:我国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实体法制度尚未形成,程序对策又鲜有提出;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单凭实体法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其规制效果也相对滞后。最后,作为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集中并详细论证了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的完善。文章将该问题拆分两大部分拟定具体设想,包括程序性原则的确立以及相关制度中的完善重点。首先,本文认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采纳诚实信用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次,在制度层面,作者认为应以不同诉讼主体为划分方式,采取多元视角进行研究,以便能够达到最优规制效果。因此,法院驳回起诉、撤诉审查、法官释明权行使、法院调解等诉讼行为,当事人相关诉讼行为,以及第三人某些诉讼行为完善与相互配合构成了本文结论的重要及主要部分。此外,本文也对其他程序规制措施,尤其是理论界讨论较多的一些建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评判。例如规范新闻媒体干预诉讼、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完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在规制恶意诉讼中发挥法律解释的积极作用等。全文选取“程序规制”这一新颖视角,对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重点之一是对民事恶意诉讼程序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较为严谨与详实的论证;之二是在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规制问题上,提出了以“原则、制度,法院、当事人及第三人”等角度进行完善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