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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不仅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迫切需要 解决的实践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对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同时对行 政不作为的界定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的认识还存在着较大的分岐。本文力求在对现有 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归纳与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对行政不作为的 界定及对行政不作为救济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与探究,以期为行政不作为理论的 深入探讨和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在分析现有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基础上,对行政 不作为的概念加以界定,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 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因程序上的不作为,导致没有做出具有结论性内容的行政行 为或虽做出了具有结论性内容的行政行为,但该具有结论性内容的行政行为依法不 成 立 的 行 政 行 为 状 态 。 同 时 归 纳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特 征 并 加 以 分 析 。 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有五个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 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以行政主体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行政主体违反 的是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行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没有 全面履行程序方面的作为义务。法定的作为义务作为行政不作为研究中的重要问 题,在本部分也做了较为细致的论述。 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侵害个 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依申请的不作为与依职权的不作为;具 体的不作为与抽象的不作为;授益性不作为与排除性不作为。类型化处理有助于我 们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研 究 的 深 入 和 有 针 对 性 地 构 建 相 应 的 救 济 机 制 。 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本文认为包括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 在总结我国现有法律对不作为救济规定的基础上,介绍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国外制 度,进而提出应将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抽象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救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借鉴德国课以义务诉讼模式,构建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