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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数以万计的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所谓电子合同,全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是经由数据电文手段订立的明确双方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电子交易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决定着电子商务能否继续蓬勃发展。电子合同第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电子合同的订立的问题,没有合同的顺利订立就不会产生有效的合同成立,从而也不会有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保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特征和规则,这些独特性带来的问题都是传统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不曾遇见或是难以预料到的,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订立最有价值的相关立法只有《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且其中的相关法条都只是寥寥数条,零散又不成体系,原则性较强,现实操作性差,特别是某些基础性问题都处于真空状态。所以,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单独、专门的《电子合同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差异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因电子合同采用了电子数据的手段,故在电子订立各阶段中产生了传统合同以往不曾出现过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电子合同缔约人主体进行分析,认为在未成年人利益和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上应舍弃一贯保护的未成年人利益,从而需创立属于电子合同自身的民事主体行为能力规则。肯定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订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并且承认电子居间代理人的存在,建议通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内外结合的方式突破电子合同虚拟性去确认缔约人的身份。再次定义用数据电文表达的意思表示名为电子意思表示,进一步确认其属于传统民法意思表示瑕疵中的错误,对于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然后分析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认为目前不存在绝对统一的理论可以区分电子要约和要约邀请,只能因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肯定电子要约可以撤回、撤销,在缔约人合意的前提下电子交叉要约是可以成立电子合同的。同时电子承诺也同样应该被允许撤回、撤销,出于缔约人意思自治和社会最大利益的考虑应突破传统合同被撤销构成违约的规定。最后针对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考察,吸收了可以借鉴的精华,接受我国立法现状不足的事实,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制定单独、专门,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合同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