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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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诉讼、产品质量纠纷等现代新型民事纠纷的大量涌现,证明妨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我国对证明妨碍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关证明妨碍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疏,无法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案情。因此,有必要厘清证明妨碍的基本问题,对证明妨碍开展类型化的分析,从而为实践中频发的证明妨碍现象提供理论上的有力支撑。文章以司法实践中与证明妨碍有关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揭示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未妥善保管证据以及故意毁坏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或者因遗失关键性证据而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等情形。司法实践中证明妨碍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文章首先对证明妨碍的内涵、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而后根据我国八种证据种类表现形式的不同对证明妨碍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并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妨碍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最后,文章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分析了证明妨碍的立法状况。在审视证明妨碍现状的基础上,文章分别从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选择以及诉前证据保全、证人作证制度等相关制度几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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