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业的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但随之也产生了许多矛盾冲突,其中较为明显的是理应由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迟迟不到位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为了使这些矛盾冲突得到有效的解决,维护承包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法条为长久以来存在的上述矛盾的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鉴于此条款在内容上较为笼统,在应用时仍有争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又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使这一问题的规定更加具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存在较多矛盾冲突的问题上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有很多进步并值得肯定的规定,当然也有些许不足,仍存在着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善解决的问题。而经过研究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的案例可以发现,是否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很多建设工程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而其期限问题又是决定权利人是否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关键因素,故对该权利的期限问题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我国针对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该权利期限的性质;而且《合同法》286条提到了催告制度,但之后的《批复》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都未提及催告制度,因此在行使该权利时是否必须适用催告程序也不明确;加之最重要的期限起算点问题,《批复》规定的起算点在适用时有很大争议,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也较为笼统,依旧有完善的空间和价值。本文列举了三个典型的案例,在对案例进行梳理分析的过程中归纳了现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碰到的问题,总结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运用的裁判思路与存在的理论认识争议。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在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的同时,对目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归纳,随后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列举在涉及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上三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找出案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一是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性质问题;二是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经过催告这一程序问题;三是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问题。第三部分为法理分析,分析审判过程中对相关案件的认定和适用,结合整理出的关于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争议焦点,进行相应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得到的结论以及启发,由得到的结论可提出以下建议:设立优先权公示制度、明确实践中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