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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罪名之一——虚假破产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在笔者进行论文写作之前,首先将与本罪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收集和浏览,在参照他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主要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系统研究方法以及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对本罪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的论述。本文共分三部分,各个部分是独立的但同时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虚假破产罪概述。在这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本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因为是本罪是新增加的罪名,在写作之前就要弄明白本罪以及本选题的意义;任何个罪的出现不但有其深刻的时代性,也有着一定的历史性和世界性,在本部分的第二小节,笔者对本罪的立法史考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介绍。本部分的的主要写作方法是历史比较法,此部分的论述为后面第二、三部分的深入、系统的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虚假破产罪的若干问题探讨。本部分的主要研究方法是综合分析法,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本部分中,笔者选择了虚假破产罪在理论中比较有争议以及在实践中很难界定的九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在综合分析他人的观点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进行了较为翔实的论证。而在此部分中笔者进行深刻论述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关于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关于债权人启动的破产程序的定性”、“虚假破产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虚假破产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四个小节的内容。在对虚假破产罪各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也为第三部分的充分论述做了铺垫。第三部分: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疏失和完善建议。本部分共分两个小节,笔者在第一小节中总结出了虚假破产罪的四个立法疏失之处,包括:“没有临界期的规定”、“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犯罪主体的局限性”以及“本罪的法定刑不完善”等。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充分认识和分析我国现实国情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建议,以期对虚假破产罪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